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_香港電池回收_技術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利 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2〕22 號)、《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 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 號)等有關要求,制定 本技術政策。
第二條 【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目的是指導 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設計、生產及回收利用工作, 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進行的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和 最終處置等活動。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 (一) 經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電動汽車正常 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二) 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 經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 生產過程中企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含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 蓄電池。
第四條 【總體要求】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應當在技術可行、 經濟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 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責任主體】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動汽車生 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 同)和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分 別承擔各自生產使用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汽車 回收拆解企業應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第六條 【部門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 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 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及技術標準,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動力蓄電池設計和生產
第七條 【綠色設計】電動汽車設計應遵循動力蓄電池易拆卸 原則,確保動力蓄電池能從整車上安全、環保的拆卸。 3 動力蓄電池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要求》(GB/T 30512) 的規定,采取無毒無害化設計,并盡量使用再生材料。國家鼓勵動 力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級利用。
第八條 【拆卸、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其銷售 的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拆卸技術信息,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提供 其銷售的動力蓄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并及時更新,必要時應提供 技術培訓。
第九條 【電池產品編碼和追溯】國家推動建立動力蓄電池產 品編碼制度。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 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確保編碼與電池產品具有唯一對應性,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將裝配在整車上的蓄電池產品編碼與整車建 立對應關系,確保動力蓄電池的流向可追溯。 從事動力蓄電池更換業務的售后服務企業、電池租賃企業等應 建立信息登記制度,確保新更換到車上的電池流向可追溯。
第三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
第十條 【回收網絡建設】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 進口商,下同)應在具有電動汽車售后服務網點的地級行政區域至 少指定一家服務網點(或委托其他具備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 動力蓄電池的收集。鼓勵多家企業通過委托代理或與回收企業、再 生利用企業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絡,降 4 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運行效率。 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其廢舊動力 蓄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回收信息統計和上報】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 產企業、梯級利用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 動力蓄電池類型、型式(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或單體蓄電池)、 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 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及時在“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信 息管理系統”中準確填報其拆卸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類型、數量、 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條 【回收企業條件】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的 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后服務 商或其他機構; (二)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動 力蓄電池換電(或租賃)企業或其他機構; (三) 梯級利用企業或其指定(或授權)機構; (四) 具備動力蓄電池拆卸所需技術、設備、人員等相應條件 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五)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 【電池交售】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 5 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處拆卸動力蓄電池,并將廢 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 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車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按 有關要求回收本企業內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 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 回收企業應向符合國家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 企業交售廢舊動力蓄電池。
第十四條 【拆卸要求】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蓄電 池時,應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則,并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 所提供的拆卸技術信息進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條 【貯存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有專門的場 所,貯存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 有關規定,并設有警示標志,且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 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避免高溫、潮濕,保證通風良好,正負 極觸頭應采取絕緣防護。廢舊動力蓄電池多層貯存宜采取框架結構 并確保承重安全,且能夠合理裝卸。
第十六條 【運輸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遵守國家有關 電池包裝運輸法規和標準要求,采用恰當的包裝方式,盡量保證其 結構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防腐蝕等安全防 護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電解液泄露、經診斷有過充電經歷、 電壓或電阻不在正常范圍及經濫用試驗的電池宜先進行放電處理 6 后進行運輸。
第十七條 【放電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放電可采取物理和化 學兩種放電方式。對外殼完好的動力蓄電池宜采取物理放電,物理 放電應采用專業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應對熱能散發環境做好隔 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受損嚴重、無法連接放電器的廢舊動力 電池采取化學放電,化學放電應采用吊裝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搬 運入放電液中,同時應收集放電液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或交由相關 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第四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利用
第十八條 【利用的原則】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利用應遵循先梯 級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 【梯級利用規范】國家支持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或 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再生利用企業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 梯級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 全性等實際情況判斷可否進行梯級利用,要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 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貼自有商標 以明示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按照第九條要求進行產品編碼 并建立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 【再生利用規范】經判斷不能進行梯級利用的廢舊 動力蓄電池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價值的資源。 7 再生利用的作業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熱解、破碎分選、冶煉等步驟 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拆解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拆解應使用專用拆 解場地,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和防護罩,由專業人員嚴格按照動力蓄 電池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解信息,使用自動化的拆解設備、專用起 吊工具、絕緣工具等進行。拆解過程應配備電工資質人員進行作業。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放電處理后再拆解,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 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熱解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熱解工藝過程應在 封閉式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置廢氣處理系統。不得在露天環境下 焚燒廢舊動力蓄電池。
第二十三條 【破碎分選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破碎分選工藝 過程應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破碎分選系統要設立分級,將外殼、 集流體、正負極材料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得對廢舊動力蓄電 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
第二十四條 【冶煉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冶煉要遵循國家 再生金屬標準及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等有關要求,選擇 先進、環保的冶煉方法。濕法冶煉過程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保 證廢水處理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火 法冶煉系統應安裝廢氣在線監測系統保證廢氣處理達標排放,鎳、 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冶煉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 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二十五條 【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要準 確記錄廢舊動力蓄電池的來源(含回收量)、處置量、處置方式、 處置時間及處理產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備相關部門 核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信息管理與在線監控系統。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應制 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制度設計】為保障廢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 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電動汽車或動力蓄電池時, 可以對動力電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 者交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國家積極推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 用的標準化,完善法規、加強監管,探索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納入“廢 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征收范圍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 【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 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 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 【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蓄電池相關回收利用 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 再生利用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 【國際合作】國家鼓勵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 9 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國家標準的共同制定和協調統 一,支持開展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建設。
第三十一條 【產品認證】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過程的檢測、認證工作。鼓勵企業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等,適時建立 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產品認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 律、完善行業標準、創新商業模式,推動企業按照技術政策有關規 定積極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眾參與】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公眾知悉廢 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風險和環境危害,了解電池回收政策法規及相 關主體的責任,培養良好的環保意識,推進廢舊動力蓄電池有效回 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政策根據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 訂。
第三十五條 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工業 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技術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0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蓄電池:為電動汽車動力系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 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 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括鉛酸蓄電池。 蓄電池包(組):一個或多個蓄電池模塊組成的單一機械總成。 蓄電池模塊:將一個以上單體蓄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 方式組合,且只有一對正負極輸出端子,并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 單體蓄電池:直接將化學能轉化為電能的基本單元裝置,包括 電極、隔膜、電解質、外殼和端子,并被設計成可充電。 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電動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再生利用過程 中的存放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的臨時堆放。 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 的過程。 利用: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再 生利用。 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 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 級利用。 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冶煉等處理, 以回收其中有價元素為目的的資源化利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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