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分類_香港醫療廢物處理_目錄(2021年版)有什么不一樣?
2021/12/2 20:56:27 點擊:491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目錄。本目錄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處置方式進行,并與當地醫療廢物處置的方式相銜接。在保證醫療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逐步減少使用含汞血壓計和體溫計,鼓勵使用可復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實現源頭減量。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見附表1。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分類與處置,按照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執行。四、患者截肢的肢體以及引產的死亡胎兒,納入殯葬管理。
六、列入本目錄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可以在其所列的環節按照豁免內容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方案進行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
八、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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