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回收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香港發展的退港回收處理的經驗很值得我們鑒戒
首先,政策上應該加強對退港回收處理回收公司“小、散、亂”格式的管理。
小回收公司大量存在導致的題目:
一是回收處理渠道被占用,
二是帶來的環境二次污染題目嚴峻。
對此,有專家建議,在每個城市設立專門的開發園區,將區域內從事退港回收處理的回收公司同一納入園區治理,區內同一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垃圾填埋,杜絕二次污染。
其次,回收處理回收公司應該理順本錢分攤機制。因為行業缺乏同一監管,本錢負擔往往全部轉移到保稅廢物拆解處理回收公司身上,這樣的話,無疑會降低處理回收公司的積極性。正如香港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保稅廢物污染控制研究所研究員李麗所言,按照國際成熟經驗,包括銷售者、處理、利用各個環節的回收公司都應該均勻分擔商品廢棄后的處理本錢。 更為長遠的舉措則是建立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機制。
退港回收處理涉及面廣,假如只停留在單純行業監管層面,并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有必要從更高層面臨其加強監管,要加快廢舊商品回收處理法規建設,將廢舊商品回收處理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香港發展退港回收處理的經驗很值得我們鑒戒。香港實施的《家用電器回收處理法》劃定,消費者必需將廢舊空調、冰箱、電視機和洗衣機等家用電器,交由銷售商送返出產廠家進行回收處理利用。銷售商回收處理消費者交回的舊家用電器后,交到回收處理工廠,回收處理工廠負責將家用電器進行初步解體,按照塑膠類、金屬類等進行基本歸類。然后各家用電器出產廠家再將其回收處理,進行進一步利用。回收處理所需的用度則由消費者來承擔。 退港回收處理猶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行業一樣,本質上是政策主導下的公用環保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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