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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有呢些具體的規定?

2020/9/20 13:36:53      點擊:969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回收拆解工作的術語和定義、企業要求、報廢汽車拆解作業程序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回收拆解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的企業參考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597 危險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9515 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515  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報廢汽車 end—of—life vehicles;ELVs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汽車。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報廢汽車進行接受或收購、登記、標記、存儲、并發放回收證明的過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對報廢汽車進行無害化處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總成;按各物品的材質種類分解存放;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進行壓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注銷 deregistration  
  將報廢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和方式。 
  3.5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合法企業。 
  3.6 廢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燃料、發動機機油、變速器機油、傳動機構機油、動力轉向油、冷卻液、防凍液、制動液、風擋玻璃洗滌液等各種液體。

 
  4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要求 


  4.1 場地 
  4.1.1 經營面積不低于10 000m2,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存儲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 6 000m2。 
  4.1.2 報廢汽車存儲場地(包括臨時存儲)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滲漏。 
  4.1.3 拆解場地應為封閉或半封閉車間,地面應防止滲漏。拆解車間應通風、光線良好,安全防范設施齊全,并遠離居民區。 
  4.1.4 應設置舊零件倉庫。 
  4.1.5 存儲場地和拆解車間的總排水口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與其相接的排水溝。 
  4.2 設施設備
  4.2.1 具備車輛稱重設備。 
  4.2.2 具備室內拆解預處理平臺,并配有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專用密閉容器。 
  4.2.3 具備安全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者拆除、存儲、引爆裝置。 
  4.2.4 具備汽車空調制冷劑的收集裝置。 
  4.2.5 具備分類存放含聚氯聯苯或聚氯三聯苯的電容器、機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容器。 
  4.2.6 具備車架剪斷設備、車身剪斷或壓扁設備。 
  4.2.7 具備起重運輸設備。 
  4.2.8 具備總成拆解平臺或精細拆解平臺。
  4.3 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專業技能應能滿足規范拆解、環保作業、安全操作(含危險物質收集存儲、運輸)等相應要求。國家相關法規有持證上崗規定的,相關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遵守規定持證上崗
  4.4 其他 
  4.4.1 具備電腦等辦公設施。 
  4.4.2 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消防設施。 
  4.4.3 各類廢棄物的存儲設施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


  5 企業作業程序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作業程序應嚴格遵循環保和循環利用的原則。接收或收購報廢汽車后應按圖1所示程序作業。




  5.1    檢查和登記  
  5.1.1 檢查報廢汽車發動機、散熱器、變速器、差速器、油箱等總成部件的密封、破損情況。對于出現泄漏的總成部件,應采用適當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體或封住泄漏處,防止廢液滲入地下。 
  5.1.2 對報廢汽車進行登記注冊并拍照,將其主要信息錄入電腦數據庫并在車身醒目位置貼上顯示信息的標簽。 
  5.1.3 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報廢汽車車主(單位或個人)名稱、證件號碼、牌照號碼、車型、品牌型號、車身顏色、重量、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或車架號)、出廠年份、接收或收購日期。 
  5.1.4 將報廢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5.1.5 向報廢汽車車主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有關注銷書面材料。
  5.2   拆解預處理 
  a) 拆除蓄電池,拆除液化氣罐; 
  b) 直接引爆安全氣囊或者拆除安全氣囊組件后引爆; 
  c) 在室內拆解預處理平臺使用專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車內的廢液; 
  d) 用專門設備回收汽車空調制冷劑。 
  5.3 報廢汽車存儲 
  5.3.1  應避免側放、倒放。 
  5.3.2  如需要疊放,應使上下車輛的重心盡量重合,以防掉落,且疊放時外側高度不超過3m,內側高度不超過4.5 m;對大型車輛應單層平置。如果為框架結構,要考慮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結構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夠合理裝卸,而對存儲高度沒有限制。 
  5.3.3 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開存儲。 
  5.3.4  接收或收購報廢汽車后,應在3個月之內將其拆解完畢。 
  5.4 拆解 
  5.4.1 報廢汽車預處理完畢之后,應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機油濾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質的部件(含有鉛、汞、鎘及六價鉻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轉化器及消聲器、轉向鎖總成、停車裝置、倒車雷達及電子控制模塊; 
  f)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屬銅、鋁、鎂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險杠、儀表板、液體容器等); 
  i)拆除橡膠制品部件; 
  j)拆解有關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5.4.2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5.5 拆解的一般技術要求
  5.5.1 拆解報廢汽車零部件時,應當使用合適的專用工具,盡可能保證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5.2 應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冊進行合理拆解,沒有拆解手冊的,參照同類其他車輛的規定拆解。 
  5.5.3 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各種廢液應抽空并分類回收,各種廢液的排空率應不低于90%。 
  5.5.4 不同類型的制冷劑應分別回收。 
  5.5.5 各種零部件和材料都應以恰當的方式拆除和隔離。拆解時應避免損傷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5.5.6 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解體銷毀的總成,拆解后應作為廢金屬材料利用。 
  5.5.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倉庫前應做清洗和防銹處理。 
  5.6 存儲和管理 
  5.6.1 應使用各種專用密閉容器存儲廢液,防止廢液揮發,并交給合法的廢液回收處理企業。 
  5.6.2 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應在室內存儲。 
  5.6.3 對存儲的各種零部件、材料、廢棄物的容器進行標識,避免混合、混放。 
  5.6.4 對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廢棄物進行分類存儲和標識,含有害物質的部件應標明有害物質的種類。 
  5.6.5 容器和裝置要防漏和防止灑濺,未引爆安全氣囊的存儲裝置應防爆,并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查。 
  5.6.6 拆解后廢棄物的存儲應嚴格按照GB 18599和 GB 18597要求執行。 
  5.6.7 各種廢棄物的存儲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5.6.8 固體廢棄物應交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廢物處理單位處理,不得焚燒、丟棄。 
  5.6.9 危險廢物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5.6.10 報廢汽車典型廢棄物的拆解及存儲方法可參見附錄A。

 
  6 企業管理 
  6.1 應建立相關制度防止報廢汽車及國家禁止銷售的報廢汽車總成零部件流向市場。 
  6.2 對操作工人進行安全操作和廢棄物處理方面的培訓,推行培訓上崗制度。 
  6.3 應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建立設施設備檢修和維護制度、廢棄物環保管理制度等,并形成相應的管理文件。 
  6.4 應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檔案和數據庫,對回收的報廢汽車逐車登記。記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廢棄物處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廢棄物的流向等。檔案和數據庫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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